大陸將大幅修改「警察法」,將原有的五十二條條文擴增至一百零九條,新增條文將明確大陸警察在五種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說,武器使用情況在日常實踐中非常複雜,也出現一些濫用武器的問題。修訂草案稿規範了員警使用武器的情況,對持有槍支執行警務的員警有明確執法邊界,能有效防止員警濫用武器。
新華社報導,大陸公安部網站近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該法涉及警察執法和民眾權利,修改內容受到民眾高度關注,尤其是關於武器使用。
大陸一九九五年通過的「警察法」,對武器的使用只有籠統規定,即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修訂的新法則明確在五種情況下,警察可使用武器。
新法允許大陸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二)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四)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物件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五)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警察,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為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直接使用武器。持有武器的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認為,這些規定遵循了兩個基本原則,首先是必要性原則,使用武器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當與執法時面臨的危險程度以及緊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在使用武器的時候應盡可能減少傷害,充分體現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人身權的高度重視。
此外,修訂草案稿對不能使用武器的行為也有規定,包括對孕婦和兒童禁用武器,以體現柔性執法和人道主義。程雷說,警察的執法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有人性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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