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官媒新華社近日發布「新華社新聞信息報導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在2015年11月發布的「在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第一批)」的45條禁用詞語基礎上,新增57條內容。當中對台灣事務的報導詞語有嚴格規定,「台語」、「中華民國」跟「福爾摩莎」不准使用,只能說「閩南語」跟「台灣地區」;還明令「『九二共識』不可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
在新規定中還列出38個「裝逼、草泥馬、特麼的、瑪拉戈壁、爆菊、齊B短裙、蛋疼、綠茶婊、屌爆了、已擼、媽蛋、我靠、碧池、你妹」等38個不文明用語;在表述民族宗教類詞語時,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強調「不得弄混」。
在港澳台和領土主權類有58條,即從第32條到第89條的規定。規定指出,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
規定指出,不使用「台灣政府」 一詞。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對台灣方面「一府」(「總統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陸委會現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稱其為「台灣方面陸委會」或「台灣陸委會」。
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台灣省、市級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轄市」)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鎮長、局長、處長等,可以直接稱呼。
新規定指出,「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時代力量」因主張「台獨」,需加引號處理。「福摩薩」「福爾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確需使用時,須加引號。
新規定指出,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自稱為「大陸法律」。對台灣所謂「憲法」,應改為「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修憲」「憲改」「新憲」等一律加引號。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法律」改稱為「台灣地區有關規定」。如果必須引用台灣當局頒布的「法律」時,應加引號並冠之「所謂」兩字。
規定指出,兩岸關係事務是中國內部事務,在處理涉台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驗證」「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採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文書查證」「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語。涉及台灣海峽海域時不得使用「海峽中線」一詞,確需引用時應加引號。
國際場合涉及我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自稱「大陸」;涉及台灣時應稱「中國台灣」,且不能把台灣和其他國家並列,確需並列時應標注「國家和地區」。對於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組織,不能以「台灣」或「台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台北」「中國台灣」。若特殊情況下使用「中華台北」,需事先請示外交部和國台辦。
規定指出,台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單獨關稅區」)。2008年以來經我安排允許台灣參與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公約大會,可根據雙方約定稱台灣代表團為「中華台北」。
規定指出,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但考慮到台灣同胞的心理感受,現在一般不稱「台灣省」,多用「台灣地區」或「台灣」。具有「台獨」性質的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台獨」「台灣獨立」「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住民自決」「台灣主權獨立」「去中國化」「法理台獨」「太陽花學運」等。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為「海協會」,不加「大陸」;「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可簡稱為「海基會」或「台灣海基會」。海協會領導人稱「會長」,海基會領導人稱「董事長」。兩個機構可合併簡稱為「兩會」或「兩岸兩會」。不稱兩會為「白手套」。
國台辦與台灣陸委會聯繫溝通機制,是雙方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對話平台,不得稱為「官方接觸」。這一機制,也不擴及兩岸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對「九二共識」,不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政策、一個中國框架不加引號,「一國兩制」加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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