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緊急法 抗議四起
一如政圈風聞,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昨日宣布,她已根據「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於今日零時起實施。消息公布之際,香港股市聞訊立即大跌,從大中小學到政府公園也都提前關門,反送中抗爭者更同步再度走上街頭,香港中環很快又陷入人海一片。
林鄭月娥從北京參加完中共建政七十周年慶典返港後,就有風聲說她將透過「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建制派隨後立即成立一個「推動組」,但還未來得及推動,林鄭月娥就宣布推出此法。
周五下午三時,林鄭月娥聯同港府全體司局長會見媒體,宣布香港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
緊急法授予特首無上權力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即香港俗稱的「緊急法」,於上世紀廿年代由港英殖民地政府訂立。「緊急法」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相關權力近乎無上限。「緊急法」可引用來制訂一些法令,用於金融、傳媒等各領域。
林鄭:不等於進入緊急狀態
林鄭月娥在會見媒體時,強調三點,一,有關決定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她形容,這是一項並非容易但是必須做的決定,並指會有豁免情況,並有適當平衡。
其二,她指「禁蒙面法」是附屬法例,會「先訂立、後審議」,稍後提交立法會處理, 以之顯示她用的不是「無上權力」。
其三,該法可以不用時將廢除,但暫時無法說明將於何時廢除。林鄭月娥還說,現在很難預計訂立這條法例的效果,希望有阻嚇作用,令暴力行為可以下降。但若情勢持續惡化,當局會思考如何應對。
香港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主要內容是任何人都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時,包括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遊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一經定罪,可判罰款二萬五千港元及監禁一年。
按此一條例,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員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有權截查有關人士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令警員能核實該人的身分;若任何人沒有遵從警員有關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港幣及監禁六個月。
民陣譴責以惡法打壓人民
香港民間人權陣線對港府以緊急法權力設立禁蒙面法,表示強烈譴責,認為政府不深切反省,反而變本加厲以惡法打壓人民,加劇社會與政權的矛盾,將香港推向深淵。民陣將籌辦及嘗試申請遊行。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昨也罕有立即發表聲明,指香港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須要有法理依據,以及保障港人集會自由,並反駁林鄭月娥指規例有平衡公眾利益。
前雨傘運動學運領袖、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助理岑敖暉聯同市民郭卓堅,表示將就此事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岑敖暉認為,禁蒙面法牴觸基本法第廿七條訂明的集會及遊行示威自由,擔心先例一開,未來港府甚至可以限制市民言論自由,控制資金進出,甚至充公市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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